“标会”害人又害己
导言: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标会”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团体,由某个人(称“会首”)组织若干会员,定期、定额集资并统一安排会员的“得会”次序。大标会能左右当地社会经济。在全国看,少数会首已不满足通过邀、上会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开始了公开的集资诈骗活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东泉新村标会,继1992年沙县、永安等标会后的又一次“倒会”案,尽管规模不大,但仍给了我们深刻的警示。
一
李女士要搬入新居了。清晨8时,她在新居门前噼噼啪啪放起了乔迁新居的喜庆鞭炮,闻声赶来了十多个特殊的“帮忙人”。
可是,这伙人并不帮忙,他们忙着堵住门口,称“这房子我们都有份”,就是不让李女士搬进新居。
“这是我的家,你们干什么?”这着实让李女士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此时,陆续赶来“帮忙”的人已近30位,“帮忙人”众口同声:“这房子你不能住,我们到法院去评判清楚再说。”于是,她和阻拦搬家的二十多位
“帮忙人”拉拉扯扯着赶到三元区法院。
事情的缘由要从一个普通的借款案件说起。1998年11月底,李女士拿着一张邓某夫妇写的欠条来到三元区法院。该欠条上写着“邓某欠李女士借款5万元,自愿以其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东泉新村H楼的一幢住宅抵偿该欠款”。经法院调解,邓某夫妇自愿以现住的一幢三层住房抵偿欠李女士的5万元借款,差额部分由李补给。这一调解行为法院准予成立。
李女士正是拿到法院调解书后才有乔迁之喜的,孰料引发本文开头一幕。
来三元区法院的30来名“帮忙”的上告者情绪激动、理直气壮:“邓某夫妇也欠我们的钱,她的房子不能单独抵押给姓李的,我们也有份。”他们纷纷拿出邓某所写的欠条———至此,旁观者才恍然大悟,原来是标会“倒会”案。
二
80年代起,很多人急筹资金遨游商海,当去银行遇阻时,便把目光盯上了社会闲散资金,“标会”因此得以火爆。到90年代更是迅速膨胀,会资不断扩大,从几百上千一会,转化到上万元一会,并不断增加高于银行的填会利率,以吸引更多人上会。“标会”周期也从最初的一年期兑现,减至月期和日期兑现,俗称“月月会”和“天天会”。有些人就是采取这种得小会、填大会(得利率低的会填利率高的会)和多邀会、少上会等非法手段,从中牟取暴利。
年近半百,以种地卖菜为业,尚有一幢祖业房产的邓某夫妇,就是在这种赚钱背景下树起了标会。
搞标会,就等于办银行。1996年6月起,邓某夫妇以50元一股办起了家庭标会。被吸引者众多,标会似雪球般越滚越大,至1998年8月,邓某夫妇共组织标会13个,每股标底50元至200元不等,每个会参加人员均在30人以上。
标会确实使邓某夫妇富裕起来,1997年,他们将标会所得的钱为自己建起了一幢价值十多万元的楼房。这就断了后续资金,一些标会人员标到款却拿不到钱,下线会员们纷纷猜疑,事端已经引发。
邓某夫妇试图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挽救,摆平事态的不利发展,终因在巨额欠款下,无力继续组织标会,标会活动自然中断了。至此,标会人员纷纷向会首邓某夫妇索讨会款。
1998年8月,邓某卖掉祖业房产以抵债,将标会人员拿不到钱的差额部分作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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