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史
中国政治史
中国政治时期
约前2070(夏朝建立)—前221年(秦统一六国) 奴隶制社会时期
约前221年(秦统一六国)—1840(南京条约签订)封建社会时期
1840(南京条约)—1895(马关条约签订)(半殖民地封建社会前期)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期)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开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期)
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开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末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953年(一五计划和三大改造开始) 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1953年(一五计划和三大改造开始)——1956年(一五计划和三大改造结束) 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1956年(中共八大召开)——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 社会主义探索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1976年(江青反革命集团覆灭,文化大革命结束) 文化大革命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徘徊时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 转折时期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今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专题1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演变
一、君主专制政体的初期
(一)、具体内涵:
1、专制主义:中央的一种决策方式,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各项权力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2、中央集权: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中,全国军政财大权归属中央,地方绝对服从中央,接受中央的管理和控制。
(二)、秦、汉初时期的君主专制政体特点
表现:郡县制(行政方面)
1、内容:以“郡”作为直属中央的行政区划,设郡守、郡尉、监御史分管行政、军事、监察等职责,“县”隶属于郡,与之同级的“道”为设置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行政机构。县以下有“乡”、“里”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还有负责地方治安兼公文传送的“亭”。
2、特点: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行政体制
3、评价:中央集权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消除了与中央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使“大一统”政体更为巩固。
官僚制度:
①内容:在中央设立丞相(左右二员,协助皇帝处理政事)、太尉(主管军事)和御史大夫(丞相的助手,负责监察),另有“九卿”(奉常、郎中令、太仆等)共同构成中央的官僚体制,采用“朝议”的方式讨论军政大事,以便皇帝决策。汉初承秦制。
二、君主专制政体的演进与强化
(一)皇权
皇帝有天下独尊的地位,集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指挥权于一身,国家的政策、法规都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皇权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君主主宰国家政治而没有其他任何力量可以对他有所制约,这是中国古代的政治定律。
(二)、君权和相权
1、汉代:汉初丞相实际权力较大,汉武帝时期开始频繁更换丞相,从地位低下的贫寒士人中选官,形成“中朝”(由皇帝的亲信近臣构成,对重要政事优先决策)制度。
2、唐代:设立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以及隶属于尚书省的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工部、刑部、兵部),门下省设政事堂,广泛分散相权。
3、宋代:设中书门下(行政机构,长官为“同平章事”)和“参知政事”一职,分别担任宰相和副宰相的职责,后设军事机构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和财政机构三司(长官为三司使)。
4、评价:君权和相权的斗争表现出封建帝王权力集中的趋势,防止宰相专权、加强统治、提高行政效率和弥补宰相才干不足的缺陷是其主要目的。
(三)、监察体制
1、西汉时期: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称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监察地方政治(武帝时),中央行政机构的监察主要有御史大夫及其手下官吏负责。
2、唐、宋、元:唐代设御史台,其定期到京都各监狱巡视执法情况,宋代的提点刑狱司专职监察和刑狱,元代监察御史负责复审人命重案,在纠举官吏时可以采取拘捕、审讯甚至先斩后奏等手段。
※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评价
(1)、积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贪污腐败,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
(2)、消极: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其实际效能是有限的,监察官员并不代表社会履行职责,而是帝王的耳目和工具,监察官员和机构贪赃枉法的情形司空见惯。
(四)、选官制度的变迁
1、世官制:将官职限定在贵族范围内,由贵胄子弟世代继承祖上的权位;
2、察举制:由官吏察访合适的人才向中央推荐,最后由中央予以任用的选官制度。
(1)、汉武帝时,诏令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向朝廷举荐道德学问优异而又有议政能力的人,随后又强调重申了这一制度,并规定了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
(2)、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中正制”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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