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防范
边永前
南京医学会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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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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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92条,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十一个条款,有实际意义的十条,十一条中涉及到知情同意的有二条,涉及到病历管理的有三条。其中对赔偿原则、医方需履行的义务、病历管理、复制原则以及不得过度检查等方面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这十一个条规定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有不尽人意之处,但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矛盾,是相关法律的延伸及深化。我们应当将其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联系起来看,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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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01年6月29日上午卫生部召开全国卫生系统实施《侵权责任法》电话电视会议,医管司张宗久司长主持会议,马晓伟副部长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充分认识到《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特别是第七章,从医疗实际出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立法理念、规范医疗行为、归责原则、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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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马晓伟部长分析了当前医疗形势,要求加强诊疗规范、指南的学习;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落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创建平安医院;加强与媒体的监督与沟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侵权责任法》要紧密联系起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统一思想,加强《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正确理解。提出七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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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1、认真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
2、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落实医院管理的核心制度;
3、加快公立医院的改革,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
4、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落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5、加快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医疗纠纷)制度;
6、确实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7、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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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一、明确了三种情形过错原则: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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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类型,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核心是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侵权责任构成是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总体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人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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