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据统计:,为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吴定富于近日签署第3号主席令,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
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
第五章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六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
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
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
仍未届满的。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