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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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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颁布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四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我市辖区范围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价格(含税)不低于10万元、(新能源汽车除外);
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满3年;
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mm以上。
第十条鼓励网约车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准驾车型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本地户口或者居住证;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55周岁、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进行核查,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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