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特征
1、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1、只生产未销售行为的认定。
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时,以本罪的未遂定罪处罚。
2、一罪与数罪问题。
——同时触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从一重处断。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特征
1、客体——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
(二)认定
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1)行为表现不同;
(2)对危险结果的要求不同。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1)本罪发生在生产、销售过程中;
(2)本罪是抽象危险犯。
案例分析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罪(类罪)的特征
客体——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行为。
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普通货物、物品
一、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犯罪
(一)走私对象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淫秽物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废物、及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二)走私行为
1、绕关;2、骗关;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禁止进口的物品的;4、在内海、领海、界湖、界河运输、收购、贩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构成
(四)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有些犯罪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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