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本章基本内容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了解)
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
(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错意。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3)受害人范围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美国1946年Bombrest v Kotz案。
(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
(5) 诉讼时效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普通消灭实效期间为3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就可能产生冲突.
"侵权行为地法"适用理由及缺陷
理由:
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
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
3、侵权行为一般与侵权行为地有某种自然的联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利于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
缺陷:
1、侵权行为地的出现往往带有偶然性。特别是交通事故方面。
2、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3、由于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不同,在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上会产生冲突。
(二)法院地法原则 Lex Fori
19世纪下半叶开始
主要倡导者: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
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
(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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