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调委会受理
当事人
申请受理
调委会
主动受理
党委政府
指定受理
直接处理
分流或配合
有关部门处理
调查
调解
调解未果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
签订协议
协议不能
履行
制作调解协议
卷宗
卷宗存档
回访
定期报告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委托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流程图
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指导和监督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
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
对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
定期培训
不定期培训
以会代训、组织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班等
拟定培训方案
安排授课人员及准备授课材料
基层调委会上报
参训名单
培训筹备,通知培训时间、地点
正式培训
培训小结及情况通报
市级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流程图
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批准表彰、奖励方案
各基层单位申报
县(区)司法局初审
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平时工作中进行考察
对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进行初步考核、评议
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不符合表彰、奖励要求的,进行告知
上级机关批准
进行表彰、奖励
向社会
公布
颁发表彰
奖励决定
表彰、奖励材料归档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排查
申请
转交
登记受理审批
一般纠纷
村调委会
各相关站所
调查
调解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归档
回访
乡调委会
重大纠纷
调查
听证
调解
达成协议
未达成协议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继续调解
转交其他单位
行政裁决
引导诉讼或其他渠道解决
归档
回访
涉法纠纷
司法所
派出所
法院
社区矫正流程图
入
矫
日常管理
解除矫正
法院新判决
监狱或看守所释放
法律文书送检察院
法律文书送司法局
矫正对象7日内报到
司法所7日内走访
派出所训诫
进行入矫教育
建档
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汇报1次
司法所每月走访其家庭或单位、居委会1次
迁居需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通报司法所,移送其档案迁入
市内且不超过三天请假口头报告,市外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每月参加集中学习至少1次
每月对其评定打分1次,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奖惩应征求各方意见由街道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核
司法所对2个月以内矫正期满的矫正对象进行解教教育
期满前1个月,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
期满前10日,司法所出具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送区局审核决定
期满之日,区局向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社区发出书面解矫通报
期满之日,司法所通过一定形式对矫正对象作解矫宣告
宣告后,司法所在《解除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上作解矫登记
10日内,整理矫正对象档案卷宗材料,报送区局审核
入矫一月后评定管理等级
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流程图
矫正执行
管理监督
考核奖惩
矫正解除
谈话教育
建立档案
签订协议
学习教育
发放入矫须知
制定矫正方案
进行公益劳动
进行心理矫治
矫正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
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向矫正机构报告思想活动情况
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罪犯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
街道、乡镇矫正机构日常监督考察
矫正机构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其考核情况报检察机关,接受检察监督
建立考核制度
每月计分考核
按季进行综合考核评议
奖励
处罚
表扬、记功
评为积极分子
减刑
警告、记过
治安处罚
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重新犯罪或发现余罪予以刑事处罚
死亡
收监执行
因减刑提前解除
重新犯罪、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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