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l)监察支队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2、现场监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分类建档:(l)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一厂一档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l)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视情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计划管理:(1)确定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队室,落实监察人员。(2)编制跟踪计划。
3、现场监察:(l)听取建设单位介绍;(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人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视情处理:(l)正常;(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监察人员必须十五内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环境管理处沟通,及时收集限期治理项目的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2、现场监察: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3、视情处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完成治理的,向市局提出关停意见和建议;对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组织验收。
4、总结归档:(l)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l)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