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泰煤矿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大幅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为井下生产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潘玉清
副组长:张存江
成员:安全科成员(三人)、行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人)
2、工伤事故考核机构:安全科,由科长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安全矿长负责审核。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跟班领导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科、单位值班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科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发生工伤事故的必须在10分钟内向矿调度室或相关责任人汇报,事故真实发生时间24小时后不再视为工伤,责任由本人承担。
5、工伤申报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公司安监处。
四、工伤保险
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煤矿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五、工伤事故的分析
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科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发生重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科、职能部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
(一)、工伤本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二)、因他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三)、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工伤
1、生产管理部门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伤的;
2、指挥失误导致工伤发生的;
3、安全管理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工伤的;
4、机电管理部因设备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伤的;生产服务部应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5、机电科因机电技术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6、通风科因“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7、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不能指导现场施工而造成工伤的。
六、工伤事故分析: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矿总值班人员组织,安全矿长、安监科长、事故单位区队长、班长、现场人员及工伤者本人参加,如工伤者本人不能参加,要录制本人录音或者有本人自述笔录作为工伤者本人参加分析的依据。事故分析牵扯到其他专业人员时,其他专业主管区队长参加分析,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对责任者一次性罚款200元(不包括事故分析责任罚款)。
2、事故分析时,首先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查阅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确定是否违章操作,如规程、措施中未提到,措施、规程编制人负技术责任,轻伤对技术责任者罚款200元,重伤对技术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3、员工无证上岗或无措施施工追究当班区队长违章指挥责任,轻伤对当班区队长罚款300-500元,重伤对当班区队长罚款500-800元。
4、各单位区队长要对所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要制定相应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并报安监科备案,作为事故分析的依据,未制定安全规定,又未到安监科备案,事故分析时牵扯到的相关单位主管区队长负事故主要安全管理责任,罚款500-800元。
七、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过失所致和个人违章操作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依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事故非本人过失所致(本人未违章操作):
1、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治疗休息3天以内:核发劳动部门核定的工伤期间基本工资生活补贴。
治疗休息4-15天:劳动部门核定的工伤期间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其中井队承担50%,责任者承担50%。
事故中本人无过失,未违章操作,因他人违章操作所致,由违章者承担治疗费用和工资的50%。
2、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多处和严重骨折)
治疗休息7天-2月:核发劳动部门核定的工伤期间基本工资生活补贴。
治疗休息3个月及以上做伤残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
事故中本人无过失,未违章操作,因他人违章操作所致,由违章者承担治疗费用和基本工资生活补贴的20%。
事故因本人违章操作所致:
1、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治疗休息7天,无基本工资生活补贴。
治疗休息7-15天及以上,核发劳动部门核定的工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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