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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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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2 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制度(Jury system)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或者说是普通公民代
表)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民主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英格兰,其产生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权力结
构、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1066 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
兰西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陪审制度传入美国,是伴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
在革命战争时期,陪审团在美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大为提升,因为其被用来作为对
抗王室专制的堡垒。所以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
殊亲缘关系,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
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
差异。18 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
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抗争以维护殖民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
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作为对抗英王室统治的工具。
由于大陪审团发挥的积极作用,所以美国在 1776 年独立后,将它写入了在 1791
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 10 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①
随着陪审制在英美两国的产生和发展,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
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但是,大陆法系对陪审
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
即取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改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此后,
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为参审制,大陆法系这种陪审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
国。此外,朝鲜、波兰、匈牙利、瑞士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参审式的陪审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大都分属这两种模式: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分工式
陪审模式”,也就是通常我们称为的陪审团模式;另外一种就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
表的“无分工式的陪审模式”,也就是大陆法系的参审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基本区别
在于前者的陪审员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而后者的陪审员和法官之间没有明
确的职能分工。虽然其概念、结构、特点有所不同,但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功能上
是同一的,即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权力制约、群众智慧和法律教育功能,只是
不同模式的陪审制度在这些功能的发挥程度上有所差异。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经历了 2000 多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和其它古代东方国家一样,我
①,199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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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国当时并没有产生陪审制度的环境和土壤。
我国当代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和发展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使
我国的陪审制度与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形成较大的差异。
我国古代法律曾经对于重罪的犯人,设有“三刺”、“三讯”,周礼秋官小司寇记
载:“以三刺断庶民讼狱,一曰讯群臣,一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①所谓刺,就
是指的刺探,深刻了解以确定事实真伪,而“三讯”制度的根本就是要求案件的审理
要听取裁判官以外的人士的意见,可以说,和现代的陪审制度设立初衷找得到相
似的价值源泉,那就是吸收、摄取裁判人员以外人员的思想用于判明是非。清末
修律时,沈家本在主持编撰《大清刑民诉讼律》,其中借鉴西方的经验规定了陪审
制度,他认为该规定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官知识的不足,做到“裁判悉知公理,轻重
胥协舆评”(《人大光绪新法令》第十九册)。②遗憾的是,该法的实施遭到各省督
抚的抵制,遂被搁置。1927 年武汉国民政府曾在司法制度中提出建立参审制和陪
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陪审法,但也未实施。
抗日战争时期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了人民陪审制度。③革命战争期间,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开始形成。1932 年,沿袭原苏联的审判经验,中华苏维埃中央
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具体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其
内容包括:(1)陪审员是各级法庭的法定组成人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
团及其它群众团体选举产生。(2)未满 16 岁的人以及其它无选举权的人不得当选
为陪审员。(3)与被告有亲属关系、亲戚关系或私人关系的陪审员不得参加对该
被告人案件的审理。(4)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暂时解除其原先的工作。(5)
陪审员参加陪审实行轮换制,每审判一个案件得轮换一次。(6)由主审 1 人和陪
审员 2 人组成的法庭,在决定判决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如果主审
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同陪审员发生意见分歧,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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