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与国家(或独立关税地
区)之间的金融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
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 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和提供
方式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或称过境交付,
Supply in Financial Services),
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它
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服务内
容本身已跨越了国境,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各成员之间并不需要移动而
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
例如某国国内消费者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在国外金融机构存款
(外汇);某国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与货物
运输有关的保险、再保险及辅助服务;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
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等等。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
是典型的、传统的“跨国界(或地区)的贸易型金融服务”,是金融服务贸易的
基本形式。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
供者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外国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并
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移动到WTO参与方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
金融服务。
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国内消
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服务,具体业务如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业务等。
(3)mercial
Presence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一国的金融机
构获准到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
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取报酬。其特点是:服
务提供者到国外设立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服务的提
供是以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FDI为基础的,同时也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
士的跨国流动。该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
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在某一成员
领土内的商业存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无论是通过合并、收购还是创办独资或
部分所有的子行(公司)、分行(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实际上此种方式与金
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形成了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
(FDI)。金融服务商业存在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
例如我国境内的英国渣打银行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就是
典型的金融服务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
2
%以上(Moshririan,
2004)。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Natural persons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金融
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成员国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
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自然人的跨国移动,暂时到任何其他成
员(国家或地区)境内为服务接受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服务的存在具有个体
性和暂时性,它区别于商业存在,不具有投资行为,也不设立机构。
例如,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及跨国银行内部高级管理者的流动,金融证券
分析师跨国讲学、顾问等等。
金融业外商直接投资是指流入金融业的外商直接投资。按照中国统计年鉴
的解释,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
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
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
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也就是说,
我国金融业的FDI并不是指所有流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国外资金。那种借我国经
济快速发展寻找套利机会的国外“热钱”,并不在我国开办任何会融类企业,不
属于FDI的范围。本文所讨论的金融业FDI是指其他经济体通过新建企业或购
买我国金融企业股份而形成的对中国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
业)的投资。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国际收支统计(BOP)中的
服务贸易项目,以下简称BOP服务贸易统计;第二部分是外国附属机构(FAT)
服务贸易统计,以下简称FAT服务贸易统计。BOP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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