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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困境与解决路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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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困境与解决路径.doc新刑诉法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新刑诉法在第170条明确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及听取意见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经济型涉众案件存在着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众多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在审限内全面有效听取意见存在着现实的困难,需要相关的应对措施。
一、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听取意见的现实困境
(一)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及公诉职能的多元化限制了全面听取意见的有效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是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外,案件的承办人还承担着多项公诉职能:需要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且制作讯问笔录;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核证据,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接待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接待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来信来访;提起公诉、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相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等,工作任务多听取意见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而且一般承办人同时需要办理多件案件,那么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期间内,特别是遇到多嫌疑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涉众型案件逐一的接待并听取每一名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意见制作笔录,附卷在案存在着现实的困难。因此,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及公诉职能的多元化限制了全面听取意见的有效性。
(二)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众多性、分散性限制了逐一当面听取意见的可能性
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涉及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多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有的甚至来自不同的地区,基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辩护人法律水平以及执业环境的不同,他们对于案件情况的把握也会不同,会从不同角度针对案件提出辩护意见,当然提出来的辩护意见也会相对分散。涉众型案件的被害人,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传销类犯罪的被害人往往不是来自同一省市,可能遍及全国各地,被害人一般也都是委托居住地或者案发地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样来自各个地方的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不仅人数众多,而且诉讼代理人根据委托时间的先后以及自己的工作安排,也是分散前来检察机关提供意见。这使得工作内容繁多的案件承办人不可能逐一当面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律的规定必将难以有效落实。因此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众多性、分散性限制了逐一当面听取意见的可能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有效听取意见的建议对策
(一)建议增设通过X络听取意见的方式
为了解决全面听取意见的现实困境,针对共同犯罪案件及涉众型案件委托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人数众多,接待工作时间安排困难的现状,可充分利用互联X传播的广泛性,高效性以及便捷性的特点,探索增加通过互联X收取电子邮件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方式。
一方面X络的及时性、便捷性节省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路途时间及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案件承办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及时了解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意见,有效的节省接待时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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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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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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