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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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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办法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登记。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再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进行。
其工作程序:(1)准备工作;(2)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3)登记申请;(4)权属调查审核;(5)编制权属图(宗地图);(6)公告;(7)注册登记;(8)核发证书;(9)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1)权源合法;
(2)界址清楚;
(3)面积准确。
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转用、征收、征用、开发整理、置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2 准备工作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同志组成专业队伍,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组织技术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熟悉技术路线,掌握操作要领,规范工作程序。
落实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经费,做好调查登记发证所需通告、宣传材料、表格、土地证书等资料及仪器、工具准备。
搞好宣传发动,让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 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土地更新调查中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归类。以村为单位填写《宗地情况一览表》、《飞入地情况一览表》、《飞出地情况一览表》。
宗地情况一览表
单位: 镇(乡) 村地籍号:
宗地数
面积
备注
本行政村
飞入地
国有土地
有争议地
共有土地
飞出地
飞入地情况一览表
单位: 镇(乡) 村地籍号: 面积单位:
权利人
宗地号
主要地类
面积
备注
飞出地情况一览表
单位: 镇(乡) 村面积单位:
序号
地籍号
所在单位
主要地类
面积
备注
4 申请受理
通告。为让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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