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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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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07〕22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为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燃气工程报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工程项目报建前,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燃气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的专项审查。
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燃气项目报建手续。
二、根据国家《建筑法》的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颁发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
,取得规划许可证;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监理单位;
;
;
;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燃气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施工建设阶段,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工程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燃气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3)有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具有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环保、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出具的文件。
重大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加。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单项工程和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五、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文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主管部门应勒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法》和建设部第61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七、民用建筑规划红线内的户内及庭院燃气设施的建设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由房屋建筑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与主体建筑一起办理建设管理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以及燃气计量表、调压设备选型等,以适应通气后的运行管理,并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主体建筑工程完工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与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气。
八、对当前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存档的燃气工程,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于2008年3月1日前完成验收、备案、存档工作。逾期没有完成的,可按照《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对优质燃气工程,省厅将组织观摩、学习、交流活动,以全面提高我省燃气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
附件:
(安全监督)须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燃气工程项目报建须知
燃气工程项目报建主要是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燃气工程项目报建表》;
;
①《燃气工程项目报建表》(一份,申报单位盖章);
②工程区域方位图;
③工程总平面方案图;
(《工程项目报建表》应详细说明工程的规模;图纸应标明工程的具体位置,起点、终点的街道名称,管径大小、管道长度等;图纸要求规范。)
、审核材料;

 
 

附件2
燃气工程申报工程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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