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乡村建设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奖励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各地要充分发挥省级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加大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积极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奖补资金保障范围
第五条保障范围
(一)用于支持全省各地生态文明乡村建设;
(二)结合全省一事一议财政“乡村连片治理”活动,选取
基础条件重点区域、较好的重点乡村,支持打造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精品工程;
(三)支持省直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文明乡村建设所开展的业务培训、规划设计、表彰奖励、工作推动等工作。;
(四)省财政厅确定的与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奖补资金管理
第六条年度预算确定后,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全省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工作重点,省直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结果,研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
第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建议、以及有关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综合平衡,研究确定奖补资金具体安排意见,下达奖补资金。
第八条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采取提前下达预算、预拨资金等方式,提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尽早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开展检查,
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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