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交收管理办法
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现货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贵金属现货交收业务管理工作,确保现货交收(包括提取和回购)、销售业务安全和顺利运行,维护交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交易市场业务体系内贵金属现货的交收和销售行为,适用于交易市场所有综合类会员单位、贸易类会员单位、交易商及交易市场其他相关参与者。
第三条 会员单位与交易商为现货交收业务的行为主体,会员单位与交易商根据本管理办法执行贵金属现货交收和销售业务并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交易市场仅为交收和销售双方提供相应的便利执行条件,对交收和销售业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综合类会员单位为交易市场交收标的物的经营主体,拥有交收标的物的所有权,按照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完成仓储、提取、交收、销售等工作,交易商与综合类会员单位交收,贸易类会员单位为综合类会员单位提供现货交收所需的交收标的物。综合类会员单位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贸易类会员单位是交易市场严格挑选的授权生产资质的合格生产厂家,相关信息在交易市场网站公布。唯有取得交易市场贸易类会员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才有权作为交易市场指定生产厂家生产交易市场交收标的物。
第二章 现货交收规格
第四条 重量规格
白银: 1千克/锭 10千克/锭 15千克/锭
第五条 纯度及杂质含量
大圆银:产品必须满足国标《GB/T 4135—2002》中的 Ag 。
大圆银产品上需标有交易市场认定的唯一编号、条锭重量、纯度标识、交易市场标识、贸易类会员单位(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类会员单位的品牌名称。
第六条 交收数量
交易商申请交收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交易市场订货系统白银的设定规格,交收单位是1千克的整数倍,。
第三章 交收、销售地点及交收时间
第七条 交收、销售地点为综合类会员单位或贸易类会员单位的经营场所(即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包括交易市场授权的综合类会员单位所在地的交收仓库)。交收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10:00至下午15:00点。
第四章 交收提取和回购制度
第八条 交收提取是指交易商补齐交收标的物所需的全额货款,将买入持仓兑现为交收标的物的行为。
第九条 回购是指交易商以向交易市场综合类会员单位交付质量符合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收标的物的方式对持有的空头持仓进行平仓,直接将标有交易市场认定的唯一编号、条锭重量、纯度标识、交易市场标识、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类会员单位的品牌名称的标的物交与综合类会员单位的行为。
第十条 综合类会员单位自主完成交收标的物的交收提取和回购工作,并必须保证交收出库及销售交收标的物的重量、纯度、外观符合交易市场规定的标准,且包装无损。
第十一条 交易商出售交收标的物的重量、质量合格且外观无损符合交易市场要求的同时并附以原始出库单或提供购买时所开增值税发票的,综合类会员单位有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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