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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10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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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四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立法
国外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体例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之完善
原告黄某把一批电视机卖给被告陈某,并让其表弟给被告送货。被告收到货物以后,即付清了大部分货款,但尚欠1万多元,被告写下了欠条交于原告的表弟。后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这1万多元的欠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欠条为证,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提出答辩称,所欠原告1万多元货款,原告表弟向其索要过,已经全部付给了他,并且出具收条一份为证。原告否认有此事,也不承认收条是其表弟打的。此时,原告的表弟已外出打工,去向不明。
问:法院是否需要对收条的真伪进行调查?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此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
  两原告怀疑被告盗卖其计算机软件,便派出方正公司两名员工,与被告订立购买激光照排机的合同。在购买照排机的过程中,被告方为其进行安装,并应要求在原告自备的计算机内安装了RIP软件和方正文合盗版软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与此同时,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这次购买、安装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证据进行了保全。
  在取得证据后,方正公司和计算机研究所以计算机软件侵权为由把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和北京高术公司告上法院。
问:原告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法院是否应当排除这样的证据?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三节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二)书证的特征:
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而不是一般的物品
2、书证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
3、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被固定化,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与私文书
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4、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
(二)物证的特征:1、稳定性;2、可靠性。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
4、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书证一般是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
2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既了解案情,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不得为证人,而是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
3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三)证人的范围: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
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四)证人的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2、对于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更正;3、因作证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和影响的收入; 5、有权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五)证人的诉讼义务: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2如实作证的义务; 3、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4、遵守法庭秩序。
四、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分类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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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