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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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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西充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充县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审批、设置、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设施;
(五)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统一规划、统一审核、统一拍卖。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上述范围外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民政、法制办、财政、安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县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应当上报县人民政府,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交通安全视距的;
(四)禁止沿街以散发印刷品、举牌游行、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发布商业促销广告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
(六)影响消防救援的;
(七)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八)利用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
(九)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横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的;
(十)利用树木或者损毁公共绿地的;
(十一)县城建成区内禁止设置立柱式、牌坊式广告;
(十二)户外广告牌版面外沿垂直投影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下列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禁止利用住宅楼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性用房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其广告载体属于国有的,载体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方式公开竞价,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协同财政部门集中办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共同制定户外广告年度竞价出让计划并有序实施。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国有产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公开竞价事项,应予事前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开竞价结果应予公布。
占用城市公园、道路、广场、绿地、地名标志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求其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广告载体非国有的,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依法通过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国有载体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载体有偿使用费,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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