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理标准
说 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此标准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印发,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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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2
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10
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 15
四、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23
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27
六、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30
七、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39
八、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44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1、引言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适用要件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驰名商标的判定
。
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
(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的注册情况;
(6)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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