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卫生制度
1、旅店业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大堂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内壁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蓄水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一年不少于两次。
7、凡设空调装置的旅业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8、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专用杂物间,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9、公共用具必须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巾、浴盆、脸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0、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11、客房内没有卫生间的旅业,应设公共浴室,客房内每个床位要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12、客房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旅馆情况报告制度
旅馆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旅馆内发生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盗窃、抢劫、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违禁品的人员。
五、持伪造、涂改的证件或所持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人员。
六、无有效身份证件投宿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
七、公安机关通缉的对象或特征与其相似的人员。
八、其他认为需要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
旅馆值班巡逻制度
一、旅馆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星级宾馆还应组建专门保卫组织,坚持24小时着装巡逻,负责旅馆内部及周围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值班人员应对大堂、楼层及旅馆内部各部位及附属设施、场所进行巡逻检查,依法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堵塞安全防范漏洞,防止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盘查值班巡逻过程中发现的形迹可疑人员,即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旅馆寄存制度
一、旅馆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贵重物品保管室,应有保险柜、报警装置、指定专人看管。
二、建立验证、登记、存放、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
三、严禁存放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
四、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登记备案,或揭示招领,设法归还原主,经招领三个月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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