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风力发电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附属文件、附表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风力发电企业单位或风机制造商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为风机制造商,本保单扩展承保项目资产和/或业主在中国境外的项目。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利用风力发电时,因遭遇异常风力资源导致当年风力发电指数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触发点(以下简称“赔付触发点”)时,依据风力发电指数低于赔付触发点部分的上网电量,计算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风力发电指数模拟收入损失,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结束时进行赔付,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赔付金额的计算见第二十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欺诈、故意行为;
(二)因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动(无论是否宣战)、罢工、民众骚乱、军事政变、暴动、谋反、革命、篡权、军事管制等;
(三)因任何恐怖主义行动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在恐怖行动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同时还存在其它原因,也无论其发生的先后顺序;
(四)被保险人被政府机关征用或破坏,或由此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
(五)核能风险以及任何因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同时还存在其它原因,也无论其发生的先后顺序。
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电网调度、风机故障或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上网电量损失;
(二)其他因风速异常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上网电量损失;
(三)因为发电量减少导致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风速数据
本保险涉及的风速数据采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平均风速作为承保及理赔的标准。风速数据用米/秒表示。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免赔额(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所处地理位置的历史风速波动特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商定的赔付触发点、单位赔付金额和赔偿限额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支付首期保险费。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后续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获得保险期间内相关风速数据后,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速数据值、当年风力发电指数和风力发电指数模拟收入损失的计算值。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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