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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11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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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创新,发挥专利权融资功能,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本意见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物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共同专利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内。其中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
    (三)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依法可以转让流通;
    (四)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
    (五)他人未对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六)该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一致同意的;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三)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未满足授权的其他实质性条件的;
    (四)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六)其它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六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将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借贷双方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价值评估额的50%。贷款人应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利率政策规定下,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七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评估报告申请质押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的,除提供贷款所需常规性资料外,还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11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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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djigr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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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