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长)环准〔2017〕093号
重庆海科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4000吨精制氟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审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原则同意重庆重大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拟在长寿经开区本公司厂区预留用地内建设年产4000吨精制氟盐项目。原料主要是购买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副产品12%的氟硅酸,产品为年产氟硅酸镁3000吨、氟硅酸钠500吨和氟硅酸钾500吨,3种产品共线生产。新建生产厂房及生产设施、储罐区、废渣库、固体废物暂存场等。其他公辅设施依托或改造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
三、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本批准书附表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限值执行,不得突破。
四、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污、清污分流制。工艺废水和设备清洗水经生产线自带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间接排放限值后与经废水处理站生化系统(UBF厌氧+生物接触氧化)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的车间清洁废水和生活污水合并外排园区污水管网进入中法水务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设清净下水专管排入厂外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施可视化建设。
(二)反应废气、过滤废气和干燥废气、浓缩蒸发废气和结晶废气分别经管道引至水喷淋吸收塔(共3套)处理,氟化物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引至水喷淋吸收塔处理,氟化物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HCl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反应滤渣和水处理滤渣暂存在废渣库,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废棉纱手套分类暂存在新建的固体废物暂存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均送市政环卫部门处置。
(五)生产装置区、罐区、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应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进行分区防渗;设置消防水喷雾系统;储罐区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罐容积的围堰,围堰内进行防渗、防腐处理;生产区和储罐区设置地沟连接厂区事故池;设400m3事故池(依托厂区现有)、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及雨污切换系统。
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并适时监控。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境执法部门备案,并落实应急相关物资和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方便监测采样。
(八)购买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的氟硅酸原料不得为危险废物。
(九)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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