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犯罪的刑法规制.doc浅析“微信”犯罪的刑法规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X络社交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时尚的、便捷的和重要的社交方式,各种社交软件应需而生,被广泛使用,如等。然而由于社交软件存在固有的缺陷,注册简单、功能多样等使得很多犯罪分子利用X络社交平台,进行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如实施诈骗、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社交软件就是其中之一。利用“”实施犯罪,犯罪目标易寻找、犯罪地点多变、犯罪成本低、侦查难度大等,给实务中侦查、审查带来诸多不变。为更好促进信息技术发展,净化X络社交环境,打击犯罪,有必要加强对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犯罪中的主要犯罪类型和罪名
信息技术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往往以信息的传播为基础。尤其在虚拟的X络社交环境中,信息传播速度快,频率高、传播范围广、传播的内容更是多样复杂。很多不法分子亦是利用X络社交软件,或传播一些虚假的、非法的信息,或从事犯罪活动。社交软件就是其中之一,今年来已经有多起利用实施犯罪的案例,主要犯罪可以归纳以下几类:
(一)侵犯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利用实施财产类犯罪活动已经屡见不鲜,广州市在2013年一年就接连发生多起利用诱骗受害人见面、约会实施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均通过搭讪、结识事主,通过聊天逐渐骗取事主的好感和信任后,将事主约至指定地点见面,伺机进行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
①。
1、利用实施盗窃罪。根据实践中案例,利用实施盗窃罪常见的主要存在三种方式:第一,利用绑卡转账功能,实施盗窃。例如,11月19日上午10时,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法院对首例红包盗窃案的审理判决,对被告人李某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②。第二,以木马程序伪装成红包,套取用户银行账户、身份等信息,实施盗窃。第三,利用搭讪,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见面、约会等方式,实施盗窃。
2、利用红包实施诈骗罪,其中最典型的是X购诈骗。常见的有一下三类诈骗:第一,骗取受害人邮费。犯罪嫌疑人利用发布扫码“赠送”或者集“赞”赠送商品等信息,诱使用户扫码、集“赞”,后采用邮费自付的方式骗取邮费。③第二,利用平台发布“打折”、“优惠”或者一些市场上稀缺的二手产品信息或者链接,并以包邮等方式诱惑用户购买,让受害人选择“即时到账”的方式支付货款,支付完成后,却迟迟收不到产品,而交易流程也早已关闭。第三,不法分子仿造一些知名的企业、电商或者信誉较高的购物X站,创建“公众号”,发布不实信息,诱导用户,实施诈骗。
(二)利用实施抢劫罪。该类犯罪最常见的和上述利用实施盗窃罪的第三种方式类似,只是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有所不同,主要是利用约会、见面,实施抢劫犯罪。
(三)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如强奸罪、猥亵妇女罪等。近年来实施强奸案在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如发生在浙江
“高帅富”利用约会强奸7名女大学生一案④,以及在厦门同安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陌生男子以诱到女性,假借见面、约会对其实施强奸的案件。
二、“”犯罪中刑法规制存在的缺陷
(一)对“”犯罪的构成和罪名的成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问题,如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对这类罪进行犯罪构成或者罪名认定时,涉案金额既可能成为定罪标准,又可能成为量刑的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例如就盗窃罪而言,“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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