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审计标准、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标准
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衡量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得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或决定的依据。
审计证据只能说明事实真相,而不能直接得出审计结论和意见,只有审计证据和适当的审计标准对照,才能得出恰当的是非优劣的结论。
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也不同,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行动的指南,它所回答的是如何进行审计的问题。
审计标准的类型
外部审计标准
是指被审计单位以外其他各单位制定的标准。如:国家法规、法律,地方政府的相关制度,行业协会颁发的行规,国际管理等。外部审计不仅是进行外部审计的依据,也是进行内部审计和各种专案审计的依据。
内部审计标准
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制定的审计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经营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适当的审计标准应具备的特征
相关性
是指审计标准与被审计事项的关联度。
完整性
是指审计标准可以严密地衡量被审计事项和被审计事项的各个方面,即衡量被审计事项的标准时齐全和完备的。
可靠性
是指审计标准“品质”的稳定性和了依赖性。
中立性
审计标准在各关系人之间处于中立的地位。
可理解性
二、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执行某些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而获取的各种凭据。包括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一般包括对初始分录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
其他信息包括:审计人员从被审单位内、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审计人员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程序获取的信息;审计人员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
:与法院审判相比,在独立审计中,既没有决定是否立案的警官,也没有提供证据的控方和辩护律师,更没有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并据以做出判决的法官。审计人员只能身兼数职:他既要司警官之职,决定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并审计证据;又要扮演控方和辩护律师的角色,从正反两方面提出证据;还要充当法官,去鉴定哪些证据可靠,应予接受,哪些证据欠妥,应予排斥,并最终得出审计结论。
2 书面证据:审计人员获得的各种以书面文件形式表现的审计证据。
会计记录
原始凭证
会议记录
其他书面文件(文件、合同、通知书、报告书以及函件等)
书面证据是审计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称为基本证据。
3 口头证据:审计人员从被审单位员工或其他有关人员那里得到的口头答复而形成的一类证据。
一般情况下,口头证据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事情的真相,往往需要得到其他相应证据的支持。
4 环境证据:对被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
被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有关行业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被审单位管理条件和管理水平
被审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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