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各类批发市场等(以下简称商(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市)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商(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六)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商(市)场应当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商(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五条商(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内部装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市)场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场,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市)场,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第七条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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