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第一条为了实现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采购发放,本公司凡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事宜,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按其使用功能分类:
(一)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服装类:普通工作服、夏季工作服、帆布工作服、白大褂、防静电净化服、半灭菌净化服、全无菌净化服;
鞋类:解放鞋、绝缘鞋、劳保皮鞋、雨鞋;
手套类:汗布手套、纱手套、浸塑手套、电焊手套;
口罩类:纱布口罩、绸布口罩;
防毒面具类:防毒面具、防毒口罩;
安全帽。
(二)劳动健康保护用品
服装类:雨衣、雨裤、棉大衣;
卫生用品类:洗衣粉。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订的原则是从各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在爱护、节约的前提下够用,避免过量浪费和挪作它用。
(二)透明皂、毛巾等卫生用品列入福利发放。车间、部门领用洗衣粉要严格控制、避免浪费。
(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制造部负责制订,经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每年调整一次,逐步完善合理。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加发审批
电工、焊工、机修工如参加重大安装工程,某种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不够用时,由设备科按实际需要申报,经制造部部长审核后,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加发;
质量部、研究所劳动防护用品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时,由各部门如实申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加发;
其它车间部门确实需要增加劳保用品的,由各车间部门申报,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酌情加发。
第六条公用劳动防护用品
按标准发给车间、班组或岗位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所用车间、班组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使集体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既做好维护保养、又节约使用。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
1、制造部根据各车间、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到期和需新领的人员情况,对各车间、部门的劳保用品需要数量和规格进行综合,每季度申报一次;
2、仓库管理员对制造部提出的数量和规格,结合库存量后向供应部申报采购规格和数量。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规定按月发放的,于当月1~5日发放;规定按季发放的,在每季的第二个月1~15日发放。
第九条员工上岗操作,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犯者按厂规厂纪处罚。发生工伤事故若与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则作为责任工伤处理。
员工不得穿破烂、脏污工作服上班。每查到一次,违犯者和部门负责人各罚款50元。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超标准领用时,超标准领用部分,按成本的70%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员工离开公司,或调到无劳动防护用品岗位工作时,根据未到规定的期限按比例扣款。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制造部、办公室修订,制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颁布,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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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安全帽发放范围由制造部负责确定,安全帽每年每人1顶,以旧换新。
(一)车间拉料工
工作服每年2套,雨鞋雨衣雨裤每年1套,解放鞋每年3双,浸塑手套每个月1双,单胶围裙、手袖套每年2套。
(二)电工:
纱手套每月1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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