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厘米建房空间惹出6年官司
相邻的两户人家,因为6厘米的建房空间,闹出了11年的恩怨、6年的官司,也让两家人形同陌路。
这事耗了十一年
吴、黄两家的房子,位于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那楼新街。1999年,原邕宁县法院对那楼新街的15宗宅地进行拍卖。吴某购买了9号地,黄某的父亲购买了7号和8号地。购买时,一楼的地基已打下,两块宅地中间的柱子两家共用。
2001年前后,黄某父子先建起了3层楼的房子,随后吴某也建起了房子。在办理有关证件时,双方因建房空间发生纠纷,吴某遂向那楼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经那楼镇政府核查,黄某承认其房屋二、三楼向吴某宅地伸出5厘米。随后,黄某凿除了2楼全部侵占墙体及3楼部分侵占墙体。吴某拆除自家2楼墙体重建后,由于经济实力有限,无力加盖第3层。双方经口头协商,黄某暂时只凿除3楼部分墙体,并答应待吴某建3楼时再凿除其余侵占墙体。
据吴某称,2006年他想加盖第3层时,黄某却不配合凿除侵占其余墙体。政府调解无果后,2006年11月,吴某将当初购买宅地的黄父告到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要求对方归还多占的空间。由于黄父已将7、8号宅地过户给了黄某,吴某起诉对象不符,只好撤诉。
六年三进法院
2007年,吴某拿到了那楼镇人民政府关于房子纠纷的信访答复函。函上表示,镇政府曾对两家宅地纠纷进行调解,黄某承认其房屋2、3楼向吴某宅地伸出5厘米,并于2001年凿除2楼全部侵占墙体及3楼部分侵占墙体。以为胜券在握的吴某,将黄某父子列为被告,第二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黄某父子赔偿损失并凿除越界的墙体。
由于黄某为邕宁区法院法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南区法院受理此案。因那楼镇人民政府没有向法院递交曾作出该答复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未采信该答复函,并于2008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随后,吴某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发回重审,两邻居由此第3次对簿公堂。
重审期间,由吴某提出申请,法院3次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吴、黄两家房子之间的墙体是否偏移进行鉴定,并对吴某拆除墙体、延迟建房增加的成本进行评估。
鉴定报告显示,在宅地尾部检测点,,宅地中部测量点,。但另一份鉴定报告也显示,在宅地前段,吴某房子外墙也向黄某房子越界3至4厘米。
法院认为,黄某家的2、3楼侵占吴某建房空间已构成侵权,但侵占的面积十分有限,凿除越界墙体会危及建筑物安全,只能采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填补吴某遭受的损失。
2012年7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吴某建房空间被侵占的损害费、重建费,以及2006年被耽误建房产生的建设成本增加费等,共计6万余元。
6厘米建房空间惹出6年官司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