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太清,又名符秉冲,男,194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三亚市天涯镇马岭居委会红龙街。
委托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容亚清,男,193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三亚市天涯镇马岭居委会红龙街。
委托代理人容启云,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天涯海角游艇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马岭居委会青龙街,系容亚清儿子。
委托代理人陈渊,三亚市旅游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符太清因与被上诉人容亚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符太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庆丰,被上诉人容亚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容启云、陈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7月初,马岭居委会进行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符太清、容亚清都与三亚市天涯镇马岭居委会第一农业经济社(以下简称第一社)承包土地,双方都是第一社成员,容亚清任社长,符太清任会计。符太清承包位于本村吊低村田、 亩,与容亚清另承包的耕地毗邻。,与符太清另承包的
耕地毗邻。第一社土地承包登记时,符太清和容亚清经协商一致意见后,将两家土地交换耕作问题请求原任马岭居委会书记兼主任的吴启信,吴启信同意,按俩人的意见在符太清家庭承包耕地登记表中的吊低村田、深田一栏中亲笔写上:分在容亚清内。符太清的吊低村田、 亩,在1996年7月l日已由马岭居委会登记在容亚清家庭承包耕地登记表上,,没有登记在符太清的家庭承包耕地登记表上。从1996年起至今,,容亚清耕作或出租符太清位于吊低村田、。历年来,,收取土地租金120元。2005年11月19日,因双方发生纠纷,容亚清不收取2005年度的该地出租金,符太清也不收领。、。2005年10月初,容亚清发观符太清在木棉头旱田 、沙土,便加于阻挠,双方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符太清、,原属容亚清承包地,自承包的第一天起,容亚清已同意由符太清耕作。符太清同时也交吊低村田、深田共 亩地给容亚清耕作或出租。双方交换耕作的时间有9年3个月。从双方耕作的情况看,是属于互换耕作的行为,表明双方互换耕作的由来是经过口头协议履行。因此,双方互换耕作的口头合同于1996年7月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条款上应订立互换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应报发包方备案。符太清、容亚清互换家庭承包土地口头合同缺落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条款。因此,该口头合同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符太清要求容亚清继续履行口头合同的义务,无据可依。因容亚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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