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发文号:(81)劳总锅字7号
发布单位:(81)劳总锅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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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决定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请各级劳动部门、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认真组织人员学习,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
鉴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需要有必要的时间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确定本《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执行。自本“规程”执行之日起,原劳动部一九六六年颁发试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即行废止。
附: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
(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V)≥25升,且PW×V≥;
、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
: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
(1)中压容器;
(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
(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
(1)高压、超高压容器;
(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
(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第5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要求执行。
对设计、制造压力大于320公斤力/厘米2的容器,还应遵循专门的技术条件规定和要求。
第6条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需要采用新技术而又低于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时,由提出单位提供可靠的科学试验报告,经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第二章材料
第7条制造容器用的材料质量及规格应符合国标、部标和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至少应列出以下项目:炉(罐)号、批号、实测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包括(略),对奥氏体不锈钢可不提供(略)值)、熔炼方法及供货热处理状态。对于低温(略)容器用的材料还应提供夏比“V”形缺口试样的冲击值和脆性转变温度。
第8条选用制造容器的材料应考虑容器的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介质特性等)、材料焊接性能和冷热加工性能等。钢制容器材料应按一机部、石油部、化工部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设计规定”)和冶金部YB536-69《压力容器用炭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选用。
第9条易燃或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受压元件不得选用沸腾钢制造。A3钢不得用于制造盛装液化石油气体的容器。%的材料,不得用于焊制容器。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
第10条用于制造高压容器和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用于制造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进行超声波抽查,抽查数量不应少于所用钢板的20%,且不少于一张。探伤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11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的新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参加鉴定的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代表。
第12条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附证明文件。
第13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用的材料应有标记。使用、保管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当钢材割开时,必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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