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建筑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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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160--92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四章工艺装置
第五章储运设施
第六章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七章消防
第八章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三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
附录五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六防火间距起止点


第一章总则
,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
液化烃、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

注:

、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
,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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