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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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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农机维修网点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省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办。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农机维修者)。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是指对用于农业生产及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的维护与修理。
第二章农业机械维修点资格管理
第四条农机维修者必须经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等级技术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农机维修业务。
第五条农机维修者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备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农机维修点的等级技术检验,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求计划领取,并发放各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转让、涂改或伪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点分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等级划分标准及设备仪器配备基本要求见附表)。综合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
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技术检验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农机维修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规定经营范围,并报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点原则上每年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不合格、申报晋级或撤消、变更原定等级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因故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及时到原许可单位进行备案。
第九条农机维修者必须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范围内开展维修业务,不得承揽无技术能力保证的维修项目。
第十条农机维修者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或与用户约定的维修事项及要求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承揽的维修项目有国家、行业或地区修理标准的,应达到该标准的要求;没有质量标准的,应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农机维修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总成或配件,且有购进合同、购进发票;使用销售的配件必须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不得使用劣质失效的配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农机维修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十二条农机维修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器具、设备。凡经检验需要校正、修理、报废的器具、设备,不得用于维修作业。
第十三条农机维修者对农用动力机械、谷物联合收获机等机械的恢复性修理,要有完整的修理技术档案,并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对一般性的维护、检修和配套作业机械的修理,修后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维修情况清单。
农机维修者应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付托修方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农机维修者应当公布农机修理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重视“文明农机修配网点”的创建工作,提高农机维修质量,鼓励文明经营,积极争当“文明农机修配网点”,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服务优质、讲究信誉的农机修配市场秩序。
对文明农机修配网点实行星级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质量调解制度,配备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监督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受理农业机械维修质量投诉,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文明礼貌、着装整洁,并出示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章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农机维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依据《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规定,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
(二) 在农机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配件等维修质量差的;
(三) 农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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