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11 浏览人数:10 本文编辑:高考学习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之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行政区划建制上,保证各兄弟民族地区实行当家作主的民主平等权利,有效地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木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它包含三个要点: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以祖国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
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一民族由于聚居区分散,可以建立两个或更多的自治地方,以人数的多少确定自治区的级别。
③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木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的职权范围,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并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
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少数民族应当享有的平等权利,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民族隔阂,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发展,从而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有利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木制度。它的优点和特点是: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成部分,及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化,体现了国家根木性质。从国家体制总原则看,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形式。民族区域自治,享有比一般同级政区更大的自主权,及更大的分散性和独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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