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名人名字谐音注册与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或个人,有些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带来了财富,商标因利用了公众对名人的知名度的影响力带来了名利,但注册名人谐音商标也要谨慎,商标要避免给名人造成不良影响,否则牵扯法律问题存在侵害名人权利的可能。
《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对名人商标的使用权限做了相应规定:
如果用名人的名字作为某种商品的商标,这种商品必须与这位名人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商品必须与名人的文化精神内涵相符。
据介绍,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无明文禁止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尽管《商标法》中也特别规定,有害于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这种判断标准相对模糊,不容易把握。记者从律师方面得到的答复则是,如果赵本山等人感到对这个“谐音”商标不满,可以用“侵犯名称权”的方式起诉,官司打赢就可以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撤销这个商标。但专家表示,姓名权是人身权,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不能独立、抽象地存在。同时因为姓名重复现象很多,只有特定的人使用时,才具有特定的含义。尽管法律规定,使用别人的姓名必须经过别人同意,恶意使用他人姓名构成侵权,但目前这些被抢注的商标,大部分只是注册了而没有使用,所以很难从法律上对其进行惩罚。
此外,《商标法》中并没有任何有关明星谐音不予注册的决定,但并不意味着被“谐音”的明星只能哑巴吃黄连。据了解,被谐音注册的明星们若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名人效应究竟能对商品的销售和企业的未来发展起到多大作用?对此,不少商家表示,不违法并不意味着就能获得合法的、预期的收益,名字叫得再响,如果不能被消费者认可那也是枉然;更有些知名企业负责人表示,这种利用“弹性条款”打法律的“擦边球”的做法充其量只是一种短视行为,自己的产品“不想靠名人商标打市场,因为靠‘名人’炒作只是一时之计,不会长久。”
此外,国内有商标专家也认为,虽然使用经过合法注册的名人商标可能会在短期内抓人眼球,但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品牌经营并没有实质性帮助,“搭便车”的行为也很难得到成熟企业家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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