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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中期评估技术指南
2008年11月
目录
一、评估依据 1
二、工作目标 2
三、评估原则 3
四、评估主体与对象 4
五、评估程序 4
六、评估方法 5
七、评估报告和内容 7
八、工作安排 10
附一: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12
附二:定量评估指标与定性评估条目 15
附三:中期评估技术方法参考 36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精神,落实《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环境保护部拟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行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情况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一、评估依据
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依据如下: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要求:“要高度重视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合理性。要建立评估考核机制,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流域与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2、《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环保部门要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加强环境统计和监测,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流域与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
3、《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二、工作目标
开展“十一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是落实国务院环保部署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需要,是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需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需要通过中期评估,统筹经济社会环境领域的发展状况,跟踪分析规划实施中的各方面因素和问题,做好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相互促进、同步实施,将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作为推动历史性转变的切入点。
本次评估工作的主要目标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评估总结规划实施中期执行情况。对“十一五”环保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重点说清截至2008年底“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完成情况。
2、分析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各省实施“十一五”环保规划及落实各项政策的经验,剖析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明确下一步规划实施的重点。通过总结分析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十一五”环保规划实施后两年的工作重点和思路,落实各地规划实施责任,提出强化规划执行的机制、制度与政策层面的建议,进一步推动
“十一五”环保规划的实施。
4、初步预测2010年规划实施情况。分析经济社会、资源能源等形势发生变化对规划实施产生的影响,依据规划中期实施情况,初步预测到2010年“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完成情况,并进行规划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5、构建规划实施评估机制。研究探讨“十一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内容与技术方法,完善规划评估长效机制,为做好“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期研究和编制奠定基础。
三、评估原则
中期评估应坚持如下原则:
1、对照规划,全面评估。为掌握“十一五”环保规划的全面实施情况,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工程与保障措施等规划内容均应纳入评估范围,为后期规划实施提供信息、技术与经验方面的支持。
2、环环相扣,分析因果。应用逻辑框架分析方法,将环境质量目标、总量控制指标、工程项目投资、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规划内容进行分析提炼,探索形成具有因果关系的指标(条目)体系。
3、突出重点,分类把握。对于约束性指标和考核指标,评估工作要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审核评估;对于部门履行规划过程中要承担的责任,直接影响到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也要强化审核评估;对非约束性、非考核性指标,评估工作以各省自我评估和各部门总结分析为主。
4、求真务实,利于对比。保证评估标准的一致性、评估数据的真实性、评估结果的可比性,确保各省评估方法、数据、结果的公平。
四、评估主体与对象
本次评估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评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纳入其所属省份进行评估)执行“十一五”环保规划的情况,即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十一五”环保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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