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谈判经理实用手册
(第一版)
目录
第一章经营服务范围
第二章经营产品范围
第三章价格体系
第四章子公司货物配送制度
第五章客户配送协议
第六章日常送货管理
第七章退换货管理
第八章残次品、滞销品管理
第九章节假日业务管理
第十章人员行政管理
第十一章抵债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章冲流货管理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
第十四章报表文件管理
第十五章子公司办公场所日常管理
第十六章销售人员违纪处理
第十七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十八章邮箱管理
第十九章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章子公司额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章应收帐款管理
第二十二章网点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章订单管理
第二十四章仓库管理
第二十五章印章管理
第二十六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章报销制度
第二十八章残损品、呆滞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章子公司呆死账管理办法
第三十章备用金管理
第三十一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章证照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章工资发放管理
第三十六章促销品、助销品管理
第三十七章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章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章审计管理
第四十章合同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一章诉讼作业管理流程图
第四十二章招聘制度
第四十三章人员入职管理
第四十四章担保管理
第四十五章人员异动管理
第四十六章差旅及备用金制度
第四十七章考勤制度
第四十八章培训制度
第四十九章保密制度
第五十章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一章经营服务范围
对辖区内已配备销售代表的网点中
客户服务不善的网点(指经常出现送货不及时或经常性断缺货、促销不配合等影响销售的行为)应提出转子公司运作;
部分子公司直供的KA卖场及原有网点
限价供小型批发
辖区内所有没有配备销售代表,客户不愿意经营的小网点及新开网点
辖区内没有经营的空白网点
客户部分产品不愿意经营的网点,子公司可以另开户进场经营:
客户已放弃经营产品
客户没有经营的产品
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编号:
乙方(供方):
经协商,需方与供方签订本订货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共同执行。
商品价格以供方提供的《》列明为准。
交货时间:
交货地址:
商品质量:供方所提供商品必须具有合法的证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标示,如产地、原材料、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条型码等标示。
结算:
如由于库存或其他方面原因,供方不能按单如数发货,需方承付货款以供方实际发货数的货款额为准。
供方提供的订单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需方在订单上填明要货品种、数量、金额,加盖印章,发送给供方,即为同意本商品购销合同的全部条款。
告知义务:供方公司业务员、送货员等有任何变更,供方应立即书面通知需方:供方地址、电话、传真如有更改,应立即通知需方,否则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知识产权:供方保证提供商品是具有合法生产的产品,如侵犯商品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供、需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电话: 税号: 电话: 税号: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二章经营产品范围
1、缤丽洗发露系列所有产品
缤丽定型所有新品系列
缤丽定型老品、佳雪产品、玉丽产品原三品的部分终端
清逸、名兰膏霜系列两品牌的部分终端
注意:
对缤丽定型老品、佳雪产品、玉丽产品、清逸、名兰膏霜系列部分终端的解释是适合经营范围规定的终端网点。
第三章价格体系
新品的供货价:
A、供给终端零售网点的供货价=出厂价×
B、供给二批商或县、乡经销商的供货价=出厂价×(—)
2、老品的供货价:
A、供给终端零售网点的供货价原则上要求出厂价的120%,但如果该网点早以经营我方产品且供货价低于120%的,市场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经销商协商而定(不允许低于原供货价)。
B、新开发网点老品的供货必须由子公司直接供货,原则上不得低于厂价的120%,实在不能做到的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稍做下调,但决不允许低于该城市原供给终端零售网点的供货价格。
C、供给二批商或县乡经销商的供货价原则上不低于110%(—),实在不能做到的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稍做下调,但决不允许低于厂价。
△特殊不符规定的需报省区、大区及总部审批。
第四章子公司货物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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