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订之前,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对本合同所涉及条款,对本合同所涉及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2、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愿对本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转包标的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街办)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块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转包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详见附表)
第二条转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转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转包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 (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兑付。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他: 。
2、转包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他方式: 。
第四条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方在转包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该土地上有青苗、构(附)着物等的,乙方按以下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
补偿时间:
第五条土地的交付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转包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转包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土地及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应按时将转包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转包相关手续。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
2、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的土地。需继续接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转包期满前
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5、转包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符合《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转包费的%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的‰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接包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争议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上述方式解决不成的或无法解决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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