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17 信息来源: 关注度: 24
各区县经委、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各担保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在市政府领导下,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及机构
第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特别设立的帐户,进行专户管理,分类定向使用,分别核算,按照市场化运作,安全运营。
第七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八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
第九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重点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会服务型、环保型等中小企业。
第十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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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目前担保的重点是短期银行贷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之间,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二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成立担保机构除需工商企业登记所具备的一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 ,并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1)信用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商业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互助担保机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三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
。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十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
。 ,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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