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三方)
协议编号:
甲方:(单位)
乙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银行)
第一条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三方的业务行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必须符合在丙方开立付款账户的条件。
第三条网上单位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单位系统”)是指甲方可以通过登录乙方网站办理个人开户、封存、启封、转移、托管、基数调整、基准比例调整、批量制卡审核、公积金汇(补)缴等业务的操作平台。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凡在乙方开立公积金账户的甲方,可申请使用单位系统。
甲方开通使用单位系统后,仍然可以在乙方办事处柜台办理公积金各项业务。
若甲方为低比例缴存单位且无乙方批复或乙方批复已失效,申请使用单位系统时,部分功能限制使用。
除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业务种类外,其他业务需到乙方大厅柜台审核后方可办理。
(二)甲方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乙方单位系统。乙方以此作为识别甲方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
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登录密码,因数字证书或登录密码泄露丢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应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单位系统提示打印并保存网上业务办理凭证,接受乙方的审查。
(四)甲方使用单位系统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按单位系统操作流程操作。如提供虚假数据或未按操作流程办理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资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在丙方开立的付款账户是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因非本单位银行账户产生的资金扣划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名称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持变更证明及时到乙方和丙方变更账户名称和预留印鉴。因不及时变更导致扣划错误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遵守丙方规定开立付款账户,并保证能够正常办理网上支付。甲方在办理网上公积金汇
(补)缴缴款时,主动发送指令到乙方并对该电子指令负责,授权丙方按照乙方提交的指令从甲方下述付款账户扣款。
付款账户名称:
付款账号:
(八)甲方在缴款过程中,如出现差错,甲乙丙三方应配合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
(九)甲方可以使用数字证书为其管理的签订网上办公协议的委管户办理网上业务,为签订网上办公协议的委管户办理网上汇(补)缴业务时,使用甲方的付款账户付款。
(十)甲方使用单位系统时,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cn),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登录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仅限于在乙方网站办理业务时使用单位系统,甲方不能擅自复制、修改、增加单位系统内的服务内容,或创造有关的派生产品。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使用单位系统的甲方进行身份认证。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单位系统。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交易指令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实时反馈给甲方。
(三)乙方的收款账户在丙方发生变更时,本协议继续有效,不再另立协议。
(四)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网上办公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查,审查网上办公业务票据,对重要票据乙方归档保存。
(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单位系统操作培训或相关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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