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制侵犯行为的途径与方法
摘要:关于侵犯行为的研究,国内外的诸多学者,特别是国外的专家和学者进行了大量的实验,从侵犯行为的产生、影响因素到侵犯行为的控制,都做了许多对比研究,提出来各种各样的理论观点。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侵犯行为的产生缘由,进而提出控制侵犯行为的四种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侵犯行为控制途径宣泄暴力节目
绝大多数人不会杀人。但人们都会侵犯别人,侵犯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人们规定了制止侵犯行为的社会制度,因为侵犯行为同爱或性一样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什么是侵犯行为?人们通常将它界定为企图伤害别人的行为,这种伤害可以是身体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因而,侵犯行为不限于殴打、刺伤、推撞或枪击等伤害身体的行为,也包括恶意制造谣言,以及在有人蓄意造谣中伤别人时不能制止、纠正等行为在内。侵犯行为大致上可分两类:以感情为基础的侵犯,即常见的由于愤怒或敌意而袭击别人或对人咆哮;以目的为基础的侵犯,即为获得某种好处而伤害别人[1]。
侵犯行为也称为攻击行为。控制攻击行为的问题最先发生在童年时期。对儿童来讲,逻辑性的论点几乎没有什么价值。因此,社会心理学家已在寻找其他劝导的方法和技巧,其中许多虽是为儿童设计的,但同样也适用于成人。综合国外的众多研究,归纳出以下几种控制侵犯行为的途径与方法:
1 分配公正减少挫折感
以家庭为例,虽然父母收入少,仅可以使子女吃饱穿暖,一家人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当这个家庭发迹了,这时若父母对子女分配不公正,使有的子女产生挫折感,子女之间的矛盾也随之而起,发生冲突与争斗。巴克的实验表明,即使当全体儿童都没有玩具可玩时,没有一个儿童会有挫折感,不会表现侵犯行为。而当一部分儿童得到有趣的玩具可以尽情玩耍,另一部分儿童却无端遭到禁止时,这些儿童产生了挫折感,情绪十分不满,即使后来让这部分儿童也去玩有趣的玩具时,却还是怒气冲冲地摔打玩具,原因就是待遇不公平。
2 惩罚侵犯行为
人们做错事后受到惩罚会使他以后作出类似行为的可能性降低,或者仅仅由于预期可能受到惩罚的威胁,就会使人们
“三思而后行”。但是,如果你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很多罪犯都是惯犯,都有前科劣迹。似乎以前的惩罚在他们身上并未起到多大作用。美国1963年出台了一项法案,规定当年没有得到辩护律师辩护的囚犯可以被提前释放。于是研究者对两组所犯罪行为几乎一样的囚犯进行比较:一组被提前释放,另一组要继续服刑,直到刑满为止。结果,服刑期满的人再次犯罪的比率是提前释放者的两倍。这项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长期监禁不能阻止被释放者的重新犯罪,但也不足以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严厉惩罚的效果可能仅仅是阻止从未犯过罪的人的犯罪倾向。惩罚的威胁很可能一开始就阻止了许多即将犯罪的人触犯法律。
惩罚是否是越严厉越好呢?虽然严厉的惩罚经常能使人顺从,但它很少使人产生内化。为了建立长期的非攻击性的行为模式,当人们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就要诱导他们内化一套能贬低攻击性的价值观。比如说,母亲为了不让孩子打他的同伴,可能对他说:“你如果再打别人的话,我就狠狠地揍你一顿。”母亲的威胁达到了目的。但这个孩子是如何解释自己对打人行为的抑制呢?他会这样想:“我不能打人,如果我打了人,就会挨一顿狠揍,但我真的很想打人。”然而,如果母亲用一种较为适度而不十分严厉的惩罚——强度刚好使孩子停止攻击行为。如母亲说:“你打人妈妈感到很生气。”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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