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Article 12 When employing Chinese workers and staff, a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capital shall conclude contracts with them according to law, in which matters concerning employment, dismissal, remuneration, welfare benefits,labour protection and labour insurance shall be clearly prescribed.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Article 13 Workers and staff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capital anize trade un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 order to conduct trade union activities and protect their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外资实施细则
第十章职工
第六十四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
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条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
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中外合资企业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合资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职 工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中外合作企业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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