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1、旅游区(点)讲解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每年年终对讲解员进行年度考核。
2、旅游区(点)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重大伤害和损失的。
3、旅游区(点)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2)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
(3)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4、旅游区(点)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4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减少或中止讲解服务的;
(3)未经所辖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讲解业务的;
(4)私自转借、涂改讲解证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讲解业务的;
5、旅游区(点)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1)在讲解活动中未佩戴讲解证的;
(2)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3)讲解服务时有懈怠情绪,工作不积极主动的。
6、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及讲解员必须随时接受县(区)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部门的检查。
7、县(区)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必须至少两人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不得影响旅游者的正常活动。
8、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对违规讲解员的扣分情况应记载在讲解证副证上,并加盖讲解员扣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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