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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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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证明材料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四)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经审查,发现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在投诉审查期间,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经审查,发现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第十四条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对不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对转送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接受转送部门和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6)。
第四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的形式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
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自收到投诉书副本和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在调查取证前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调查取证应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填写《调查取证笔录》(格式见附件9),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调查取证中调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由个人或者单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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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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