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乙方: 港中旅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逢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9楼A
鉴于甲方拟在乙方办理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本合同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签署本合同,指定协定存款账户,约定该账户中的最低留存额。乙方对协定存款账户在每个日历日结束时超出约定的最低留存额的存款余额,(上调幅度由乙方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浮动上限及时进行调整)计息,低于最低留存额(含)。
二、协定存款账户、最低留存额与协定存款额
:
户名:,
账号:。
(大写)壹拾万元。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银行业相关监管机构调整最低留存额的,自行适用调整后的最低留存额。
,协定存款账户中超出最低留存额(不包括该最低留存额)的存款余额为协定存款额。
三、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除非一方于有效期限届满日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展本合同有效期,否则,有效期自届满日起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双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四、利息
。
,。
,计息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双方书面协议利率变更时,自调整日起适用调整后的利率(参照本条第2款的计算方式)。
,乙方决定做相应调整时,调整后的计/结息方式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
五、甲方声明与承诺
★甲方承诺,只要取款人持有表面上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鉴,即视为已取得甲方充分授权,乙方根据取款人出具与预留印鉴表面上相符的印鉴从协定存款账户支付后,不再就已经支付的存款对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乙方明知取款人未取得甲方授权的除外。
六、协定存款账户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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