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姓名:张昕叶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理论
指导教师:张光杰
20040508
受教育权,之所以在今天成为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主要在于它是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所不可欠缺的权利。人需要通过在学习的思考中去发现自身的良心与人类社会的理性,这个过程就是受教育的过程。因此,受教育的首要目的,并非掌握技能,而是发现人格。并使受教育者寻找到自己所属的文化的本源以及道德上的归属感。孟子说:“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接受教育或学习的过程也就是发现人的良心和德性的过程。当然,由于教育还有传授技艺及培养审美意识等功能,因此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对于个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丰富、对于国家经济与社会风化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如此,受教育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而且是一项须由一国政府积极促进的福利性的权利。良心与德性人人当享有,生活技能与尊严体面人人应获得,所以,受教育权的最大价值在于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只有看到受教育权的这一核心价值,我们才能理解受教育机会平等、使用教育资源平等、教育自由等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拥有基础教育水平下的知识积累即可生存与发展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在今天,深层次的专业知识和多层次的技能结构正成为个人发展的前提,社会的进步也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息息相关。这种个人和社会两方面的需求,使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系列与高等院校有关的案件。它们并非普通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直接针对公民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行为。这些案件或者发生在公民争取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公民使用高等教育资源的过程中,并且均属于体现为自由权性质时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情形。从形式上看,这些案件大多为行政诉讼;但由于受教育权是一项被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这些诉讼的意义远远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之上,成为我国司法程序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新实践。笔者试图在立足法理学角度阐明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这些直接关涉高等更具综合性的角度,来提出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对策。内容提要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教育受教育权的案例进行法理分析,进而从法理学这一比部门法更为全局化和
甆【关键词:权利,受教育权,高等教育,法理学,平等。,疭,,甌’甌瑃.’,’甇,琫琺;痵琣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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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化和人权内容的日益丰富,各国开始对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有了明确的肯定。,,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生存权不同,受教育权是一种发展权,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而教育活动不仅仅教授给人们物质生活上的发展手段,更能在精神层面涤荡人心、启迪民智,促使人具有一种对自身生存状态以及周遭社会环境的反思能力,从而追求更有尊严的生活。康德认为,人是一个双重的存在,作为感性存在者时,人是隶属于现象界、屈服于经验和自然因果律的,这种状态下的人没有自由可言。但人上升到理性的存在者时,则能够超越自然律的束缚,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来行动,此时的人方称得上是自由的。杉档滤瞥绲自由决非是一种听凭本能的恣意妄为,而是一种人的自我立法、自我规范、自我服从的品德。教育的意义恰恰在于使人成为这样一种自我规范的真实的主体。施教然后化之,如此方可为蒙昧之心注入人类文明的精华,从而使生理上自由的人更升华为精神上自由的人。拿破仑早在两百年前就说过:“除非人民受良好教育,与彼此有共同了解之诸种重要原则,国家殆无善治之可能。”与基础教育受教育权相比,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尤其体现了上述功能。它开始于受教育者在接受完基本的思维逻辑学习与基础学科的常识学习之后,推动受教育者开展一种更深入与专业的学习,在受教育方法上也向受教育者输入~种更为民主和自由的学术风气,因此更有利于受教育者开阔的思维和独立的人但是,笔者在学习和研究中发现,与重视基础教育的保护相比,我国目前对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无论从认识上还是实践上,都相对薄弱。即使对于近年来时有发生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诉讼案件或社会新闻,学者也往往注重民法芙逃咴谑芙逃讨械拿袷氯ɡ芮趾Α⒔逃叵档暮贤卣前言格的培养。
还有一套最终的保障程序——司法诉讼。等⑿姓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教育行政活动中的听证程序等出于专业学习所激发的学术热情,笔者试图以受教育权的理论为切入点,以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为重点讨论对象,以从概念探讨、理论铺垫到实际案例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的写作方法,从法理学的角度,来阐述受教育权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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