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厂址周边环境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三节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第四节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第五节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第六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七节生产装置防火间距第八节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九节消防车道第十节建筑构造第十一节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第十二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一节盐水工序第二节电解工序第三节整流工序第四节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第五节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第六节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第七节盐酸工序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建筑防雷第三节管线布置第四节防静电第五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第六节起重设备第七节厂内车辆第八节强检设施第九节场地排水第五章作业安全第一节电气作业第二节拆除作业第三节动火作业第四节设备内作业第五节高处作业第六节起重吊装作业第七节动土作业第八节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三节教育培训第四节安全投入第五节日常管理第六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第七章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生产企业。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氯碱企业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获得安全审批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第四条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双基”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第五条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担负起自己的职责。第七条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八条氯碱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氯碱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第十条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厂址周边环境第十一条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第十二条厂址与周边化工企业或其他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距离。第十三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第十四条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第十五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第十六条氯碱企业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边界距离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的要求。第十七条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管理区;、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十八条氯碱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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