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宏课件-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食品法律法规的渊源和体系
第二节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节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
第一节食品法律法规的渊源和体系
一、食品法律法规的渊源
二、食品法律法规的分类
三、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一、食品法律法规的渊源
(一)食品法律法规渊源的概念
食品法的渊源又称食品法的法源,是指食品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主要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食品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食品法律法规的渊源
宪法时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规定和调整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的全局性的问题。它不仅是食品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的重要渊源,是制定食品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它又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食品法律,称为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基本法律以外的食品法律。
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决议或指示,既是党中央的决议和指示,又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法的效力。国务院各部委所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的效力,但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食品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除地方性法规外,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辖区范围内,也都属于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食品法律和食品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定制定的食品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食品规章分为两种类型:
①指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食品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②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食品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食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食品法的内容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食品标准、食品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成为食品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因为食品法律、法规只对一些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某种行为的具体控制,则需要依靠标准、规范和规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只要食品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作了规范,那么食品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这种行为的控制就有了极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它可由国务院按职权范围同外国缔结相应的条约和协定。这种与食品有关的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一旦生效,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与我国国内法一样对我国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二、食品法律法规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
成文法
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又称作制定法。
不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它大体上可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三种。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对法进行的分类。
实体法是直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关系,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
程序法
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
这是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仅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在有的国家又称基本法,是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国家根本问题的法。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它通常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确认和规定社会关系各个领域的问题的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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