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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保障比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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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保障比较分析
摘要: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比较短,不过这不应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借口。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也不长,情况8 tt t 8. com却比我们sSBbWw好。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对人口老龄化为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些方面sSBbWw借鉴。另外,引导和培育社会保障文化。
关键词:社会保障/年金制度/雇佣保险/社会保障文化
在谈到中国社会保障的问题时,有些人爱说中国社会保障历史短,太“年轻”。其言下之意;“年轻”当然就“幼稚”,有问题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我们sSBbWw知道,在我们sSBbWw的邻国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亦仅能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却没有如我们sSBbWw般难以为继的沉重负荷。
一、社会保障发展历程比较
在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有日本学者将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1)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引进期。恤救规则(1874年)十分有限地扶助没有家庭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军人(1875、1876年)、官吏(1884年)则享有特权性质的恩给制度,由国库负担养老金。此后有以民间企业劳动者为对象的1922年健康保险法,以自营业者为对象的自愿性的1938年国民健康保险法,以工厂男性劳动者为对象的职员和女性的1944年厚生养老保险,不过总的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很不成熟。(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20世纪50年代前期,以救济贫困者为中心。战争失败造成了大量贫困者,救济条件大幅放宽,制定了生活保护法(旧法1946年,新法1950年)、儿童福利法(1947年)、残疾者福利法(1949年)、社会福利事业法(1951年)以及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工会法(1945年)、劳动基准法(1947年)、失业保险法(1947年)、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1947年)。在这一阶段,宪法(1947年实施)亦规定:“全体的权利。”(3)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1973年为社会保障的扩展时期,以建立福利国家理念为基础,改善。20世纪50年代后期,经济恢复到战前水平。1958年制定了新国民健康保险法,1959年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二者于1961年4月全民实施,从而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另外还制定了精神薄弱者福利法(1960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福利法(1964年)、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特别儿童抚养补助法(1964年)、儿童补助法(1971年)。(4)1973年石油危机后经济进入低增长阶段,同时ssbbww. 加速,社会保障制度自1974年至今为改革重建时期。以雇佣保险法“974年)代替了失业保险法,制定了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改革了养老金制度,制定了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十年战略(1989年)、改善儿童补贴(1991年)、育儿休假法(1991年)以及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5年)、高龄者雇佣安定法(1986年),实施了护理保险(2000年)。
相对达国家社会保障长期形成的积重难返的问题,中国、日本这样历史较短的社会保障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塑造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取决于塑造的主体;政党、政府、工会等。进行比较可以,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各有特点,亦有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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