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步伐,深入推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省丰收奖)是面向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农机等领域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省丰收奖每年奖励一次,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三条设立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省丰收奖评审工作;
(二)审核省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单位及等级;
(三)申报、初评和推荐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省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工作。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科技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项,一等奖不超过总奖项的15%,二等奖不超过总奖项的35%。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3个。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达到,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1、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2、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3、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九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科教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0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5%,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六)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省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20人,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2个。
第十三条凡获得省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省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省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四条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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